深圳市《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文件解读
一、目的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推进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办法》(沪建规范联〔2024〕4号)、《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管理规定》(沪住建规范〔2023〕1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沪住建规范联〔2020〕11号)和有关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潜在缺陷保险”)推进工作文件精神,明确具体实施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起草修订情况
2024年,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开展了文件修订工作,修订过程中,征询了本市有关行业部门、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部分工程建设和施工企业、保险行业和风险管理机构的意见,形成了《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草案)》,经2024年12月26日召开的第106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本《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一是加强质量风险设计源头管理。此次修订将原来施工阶段质量风险管理向前延伸至设计阶段风险管理;同时,细化保险公司开展设计过程质量风险管控的要求,并要求建设单位为风险管理机构预留设计质量风险管理工作时间,并提供所需资料。
二是强化对住宅工程全过程质量管控。根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和业主房屋质量预看房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对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和业主质量预看房管理要求,增加风险管理机构落实分户验收和预看房问题抽查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此次修订还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于回访的相关要求。
三是强化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人员配备要求。为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对于工程质量的风险管理,此次修订明确了保险公司配备专业风控人员和项目经理的资质、经历、人数等要求,加强保险公司建设工程相关专业管理能力。
四是明确工程参建单位主体责任要求。此次修订增加了工程参建各方职责章节,明确参建各方和检测单位在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中的要求,特别是建设单位落实好质量首要责任开展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要求。
四、法律法规依据
(一)《上海市推进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办法》(沪建规范联〔2024〕4号)
(二)《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管理规定》(沪住建规范〔2023〕12号)
(三)《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沪住建规范联〔2020〕11号)
(四)《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沪建规范〔2024〕7号)
(五)《上海市住宅工程业主房屋质量预看房管理办法》(沪建规范联〔2024〕9号)
摘自: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如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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